刘泰垚-实习日志2020.1.12
上午: 查询昨日发出关于策划咨询案件的律师函的快递信息,查到已经送到目的地。律师打电话给中经网传媒有限公司,无人接听。
鉴定所案件开庭在即,根据律师要求,检索《劳动合同法》中的关于非全日制用工方面的法律法规,发现《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到第七十二条全部为为全日制用工方面的法律法规,占了一节。
随后又检索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发出的《非全日制用工若干意见》,其中明确写出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但这一法规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相冲突,《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两个法规相冲突,但因为《劳动合同法》的效力级别更高,应以《劳动合同法》为准。
下午: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非全日制用工若干意见》的法律法规,检索出引用了其中非全日制用工法律法规的几份案例。其中一份36人上诉的二审案件的一审法院认为在用工形式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确立了三种合法的用工形式,即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和劳务派遣用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全日制用工与非全日制用工有明显的区别:第一,工作时间不同。标准的全日制用工实行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24时的标准工时的工作制度。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一般平均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非全日制用工在24小时的总的工作时间内,具体工作安排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可以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三天,也可以每天工作4小时,每周工作六天,还可以是其他的工作方式,体现其灵活就业的特点。第二,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非全日制用工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不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职工的劳动权利以及用人单位对职工的要求,可以口头约定。
初步了解了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以及判定方法,在案例学习中,发现自己这方面知识很匮乏,需要更进一步的学习。
日志相关链接:
(日志中36人上诉案件——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