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泰垚-实习日志2021.1.4


千查万张不如电话明了,4000515164

刘泰垚-实习日志2021.1.4

    上午:回到律所工作的第一天,进行了一位来自中国人民大学的实习生的面试,并与律师一起探讨张家口案件的案情,在进行判决书检索的过程中,分别运用了审判员检索和被告人姓名检索的方式,两种方式检索出来的结果并不相同。最初检索审判员姓名与案涉性质非法拘禁罪没有查出张家口案刑事判决书。随后检索被告人姓名查出三起于被告人相关的民事判决书(案件发生地为宣化县第一中学)。

    但在第一次检索中并未检索出与被告人有关的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二)未成年人犯罪的;(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检索判决书要多方面思维,才能更大程度的得到自己想要的信息,不能局限于一部分检索条件,多方面思考。

    张家口案涉及儿童性侵,案子性质更是中国乃至世界少见,沃律师想推动此案件,达到以下5个良好效果:

1.帮助受害者家庭获得民事赔偿。

2.促成一个完整案例,让此系列案件有案例可依。

3.推动与本案相关的法律完善。

4.提高公众对儿童保护的重视程度。

5.提高学校对此类案件的防范意识。

    张家口案件紧急,《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受害者年龄均即将超出规定的诉讼时效,这同样也是沃律师着急上心的原因。

    下午:将中国人民大学实习生推荐给法律诊所优秀的律师导师,法律诊所建立了一个在校学生与优秀律师的桥梁,为有需求的优秀律师提供同样有实习需求的在校学生。

    随后协助律师撰写鉴定所案件代理词,在书写代理词的过程中,要注意书写事实要客观,不能忽略证据材料能否还原客观事实的程度高低的问题。同时也要注意,引用法规得当,书写代理词引用法条,应当考虑法条所规定的内容与证据材料有无密切结合,有无引用不当等问题。说理证明要严谨,代理词中应该逻辑严谨,同时还要用自用词精简,养成良好的法律素质。

    在律师的指导下,初步理解了代理词的要义。

日志有关案例:

https://bbs.tianya.cn/m/post-free-4440940-1.shtml(天涯社区,被害人父亲自述)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217BMTKHNT2W0/index.html?pageId=defa5c02464a746e4051ffb36ce61ae0&s21=%E6%9D%8E%E5%89%91%20%E5%AE%A3%E5%8C%96%E5%8E%BF%E7%AC%AC%E4%B8%80%E4%B8%AD%E5%AD%A6

(检索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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