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成立后, 保管人应承担怎样的责任? Post published:2020年11月22日 Post category:律说热点事件 保管合同成立后,保管人应承担怎样的责任?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打赏赞微海报分享 Tags: 民法典, 民法典合同 Read more articles Previous Post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 可以转委托第三人吗? 在下一篇文章近期蛋壳公寓暴雷维权人群越来越多,租户的权益怎么保障 ? 你可能也喜欢 2020年新冠疫情下劳动争议分析 2021年1月5日 物业服务合同是什么? 都有什么内容? 2020年11月22日 买了二手房,原房主拖欠物业费,我该咋办? 2020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