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温德乙等 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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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证券、期货市场的快速发展,欺诈发行、财务造假、操纵市场、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等证券、期货犯罪不断发生,严重损害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证券、期货市场管理秩序,危害国家金融安全和资本市场健康稳定。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证券、期货犯罪审判工作,切实贯彻中央关于依法惩治金融证券犯罪、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的决策部署,加强重大案件审判指导,制定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和司法政策。各级人民法院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审判处置了“徐翔操纵证券市场案”“伊世顿操纵期货市场案”等一批重大证券、期货犯罪案件,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为全面落实中央关于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工作要求,近期,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加强证券、期货犯罪审判工作 依法严惩证券、期货犯罪的通知》,要求全国法院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依法严惩证券、期货犯罪的重大意义,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从严惩处证券、期货犯罪,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资本市场健康稳定。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组织各地法院集中开庭审理、宣判了一批证券、期货犯罪案件,并收集整理了7件2017年以来人民法院审结的证券、期货犯罪典型案例,现予公布。本篇介绍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温德乙等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

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温德乙等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

——欺诈发行股票,数额巨大;违规披露重要信息,严重损害股东利益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泰电气公司)。2016年7月5日因本案被证监会责令整改,给予警告,并处以人民币八百三十二万元罚款。
被告人温德乙,男,汉族,1961年3月30日出生,原系欣泰电气公司董事长。2016年7月5日因本案被证监会给予警告,并处以人民币八百九十二万元罚款。
被告人刘明胜,男,汉族,1964年12月11日出生,原系欣泰电气公司财务总监。2016年7月5日因本案被证监会给予警告,并处以人民币六十万元罚款。
2011年3月30日,被告单位欣泰电气公司提出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因持续盈利能力不符合条件而被证监会驳回。2011年至2013年6月,被告人温德乙、刘明胜合谋决定采取虚减应收账款、少计提坏账准备等手段,虚构有关财务数据,并在向证监会报送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定期财务报告中载入重大虚假内容。2014年1月3日,证监会核准欣泰电气公司在创业板上市。随后欣泰电气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亦载入了具有重大虚假内容的财务报告。2014年1月27日,欣泰电气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挂牌上市,首次以每股发行价16.31元的价格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1577.8万股,共募集资金2.57亿元。
被告单位欣泰电气公司上市后,被告人温德乙、刘明胜继续沿用前述手段进行财务造假,向公众披露了具有重大虚假内容的2013年年度报告、2014年半年度报告、2014年年度报告等重要信息。2017年7月,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欣泰电气公司退市、摘牌,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先行赔付1万余名投资人的损失共计2.36亿余元。

【裁判结果】

本案由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欣泰电气公司、被告人温德乙、刘明胜的行为均构成欺诈发行股票罪;被告人温德乙、刘明胜的行为还构成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温德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刘明胜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以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被告单位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八百三十二万元(已缴纳);以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被告人温德乙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缴纳);以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被告人刘明胜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已履行)。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上市公司在申请上市前后连续财务造假而受到刑事处罚并被依法强制退市的典型案例。目前,我国正在推进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证券发行注册制。市场主体的诚信建设,事关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挑战信息披露制度的严肃性,严重破坏市场诚信基础,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是证券市场的“毒瘤”,必须坚决依法从严惩处。本案的正确处理,充分体现了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的态度和决心,对当前从严惩处资本市场财务造假、欺诈违法犯罪行为具有重要警示作用。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对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刑法条文进行修改,进一步加大对这两类犯罪的惩罚力度,为注册制改革行稳致远,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这些案例从多个角度表明了人民法院对证券、期货犯罪“零容忍”的态度和立场,体现了人民法院以实际行动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资本市场健康稳定的责任和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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