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瑞丽杨佐某偷渡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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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几天云南瑞丽因为偷渡者疫情一下子严重起来,刚刚恢复的城市生活一下子又冷清了。9月14日晚,瑞丽市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情况。诊断杨佐某( 女,32岁,缅甸籍,于9月3日携3个孩子及2个保姆自缅甸偷渡入境,于当天14时左右到达并暂住奥星世纪小区其姐杨贵某家。)及其保姆依某( 女,16岁,缅甸籍,为杨佐某保姆,与杨佐某同住) 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为缅甸输入病例。目前,公安机关正在对杨佐某等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组织、协助、容留偷渡者的人员依法严惩。

  具体如何严惩,司法机关会给出满意的结果,今天我们特意邀请到找律师网入驻律师姜宝律师来单从有关组织偷渡谈一谈相关的法律问题。

  姜宝律师对找律师网记者表示:偷渡和组织他人偷渡是一个很严重的违法行为,我国《 刑法 》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在十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人数众多”;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为目的,招募、拉拢、引诱、介绍、培训偷越国(边)境人员,策划、安排偷越国(边)境行为,在他人偷越国(边)境之前或者偷越国(边)境过程中被查获的,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未遂)论处;具有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基础上,结合未遂犯的处罚原则量刑。

  最后愿大家通过正规途径回国或者出国,不要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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