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应当按照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标准进行补偿?
【集体土地征收案件裁判规则】对集体土地上房屋使用城市房屋补偿标准的关键有三:一是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二是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三是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土地补偿的归属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归属并非同一主体。这就有可能导致虽然没有对作为地上附着物的房屋进行补偿,但征收部门已经向村集体支付土地补偿费的情况出现。而此时,如果对房屋所有权人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标准进行补偿,由于国有土地房屋的价值本身包含土地的价值,就会出现同一土地两次补偿的情况。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第2款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这也是考虑到了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上房屋价值及相应的补偿方式的差异而作出的规定。
本文摘编自:《集体土地征收案件裁判思路与裁判规则》阎巍、胡卉明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