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在我国农村宅基地管理所奉行的“一户一宅”基本原则及相关制度的作用下,宅基地使用权、地上房屋所有权这些权利与户籍紧密联系,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过程中以户籍为单位进行住房安置,既符合农村宅基地管理和使用的现状,也不会出现户籍与产权关系的对立。因此,以户籍为单位进行安置,已成为多数地方的习惯做法。但实践中,各地户籍和产权管理体系及其相互关系的不顺畅,确实导致了一些符合分户条件且已经合法取得宅基地的村民尚未分户的情况出现。在这种户籍与产权关系不一致的状况并非村民个人原因所致的情形下,以户籍的不独立性否定产权的独立性,因习惯做法而忽视个别利益,确有不当。土地征收部门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安置补偿时,在以户籍为分配原则的同时,对于因户籍和产权关系不一致而导致的单纯以户籍为标准安置补偿显失公平的情形下,应当适当兼顾被征收房屋的产权属性,体现房屋的居住价值,确保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最大化。
本文摘编自:《集体土地征收案件裁判思路与裁判规则》阎巍、胡卉明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