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的分配方式以及数额的确定,属于村民通过村民会议行使自治权的范围,村民个人无权以此为由对村委会与征收部门就土地补偿问题签订协议的行为提起诉讼。在村委会没有经过村民会议讨论等法定自治程序直接就安置补偿事宜与征收部门签订协议的情况下,村民个人对村委会作出的包括未按照法定自治程序议决事项等侵犯村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有两条救济途径:一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2.在村委会代替地上附着物、青苗所有人以及被安置人员,直接与征收部门签订涉及后者补偿权益协议的情况下,被征收人可以根据村委会是以自身名义处分其权利还是以被征收人名义处分其权利,而分别依据无权处分和无权代理的相关规定,就该征收补偿协议向人民法院单独提起确认无效之诉,或是在征收人要求被征收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通过提起反诉的方式救济自身权利。
本文摘编自:《集体土地征收案件裁判思路与裁判规则》阎巍、胡卉明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