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实际使用人的范围及原告资格问题有哪些? Post published:2020年9月14日 Post category:律说热点事件 土地实际使用人的范围及原告资格问题有哪些? 【集体土地征收案件裁判规则】主体上的实际使用人,并不意味着他们可以对所有的征收行为都能提起诉讼。这里涉及适格原告资格问题上的“主观权利”和“最大侵害”理论。所谓“主观权利”理论,是指诉讼所保护的权利只能是属于原告自身的权利,除公益诉讼外,一般不得主张他人的权利。所谓“最大侵害”理论,是指在行政行为的影响波及多个主体,具有复效性的情况下,一般应当由受该行为影响最重、最直接的主体提起诉讼。 本文摘编自:《集体土地征收案件裁判思路与裁判规则》阎巍、胡卉明著 打赏赞微海报分享 Tags: 征收拆迁, 集体土地征收 Read more articles Previous Post当事人因不服安置补偿行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直接审理还是告知当事人由行政机关先行处理? 在下一篇文章集体土地上房屋的经营性承租人,可否就征收补偿行为提起诉讼? 你可能也喜欢 在疫情防控期间,欺骗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2020年2月11日 施工单位将劳务分包给个人会有哪些法律风险? 2020年4月23日 郑某张某“代孕门”背后的道德与法律 2021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