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被征收人与市、县级人民政府或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协议的情况下,由于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法定的征收以及具体实施安置补偿工作的主体,是当然的适格被告。
2.在被征收人与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等行政主体签订协议的情况下,由于乡镇政府或街道办并非法定的安置补偿主体,也没有法律、法规、规章层面的明确授权,其进行的签约行为,应视为受市、县级人民政府或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以市、县级人民政府或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被告。在没有授权或追认的情况下,应当以签订协议的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为被告。
3.在被征收人与有权机关组建但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的指挥部、项目部等组织签订协议的情况下,应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4.在当事人与村委会、居委会等虽然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但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主体签订协议的情况下,如果这些主体有有权机关的明确授权,或者被征收人根据在案证据有理由相信这些主体受到有权机关的授权,应以委托机关为被告。在没有授权或委托的情况下,应以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法律主体为被告。
本文摘编自:《集体土地征收案件裁判思路与裁判规则》阎巍、胡卉明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