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储备机构实施的与征地相关的行为应当以谁为被告?
【集体土地征收案件裁判规则】土地储备机构只是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无权独立实施与征收相关的行政行为。土地储备机构实施的与土地征收相关的行为,应视为该机构隶属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委托其实施的行为。因此,对土地储备机关实施的与征地相关的行为不服的,应以其隶属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为被告。如果该机构没有隶属关系的,应当以批准其成立的人民政府为被告。共管的,视其履行的具体职责,选择共管机关中的一家或共管机关一起作为被告。
本文摘编自:《集体土地征收案件裁判思路与裁判规则》阎巍、胡卉明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