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强制拆除主体不明情况下如何确定被告?
【集体土地征收案件裁判规则】在强制实施行为主体不明的情况下,依据相关法律和事实,对强制实施者进行推定,是使权益受损的被征收人避免处于“无人可告”僵局的有效手段。在这一推定过程中,起实质性作用的是法官的“证明评价”,而决定法官证明评价走向的是现行法律、法规对强制行为法定职责的规定和日常经验法则。具体来说:(1)在市、县级人民政府已经发布公告,确定由其对特定范围内土地实施征收的情况下,可以推定市、县级人民政是强制行为的实施者,并以其为被告。(2)在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已经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情况下,推定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为适格被告。(3)如果市、县级人民政府或其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委托乡镇政府、街道办,或者指挥部、项目部,或者村委会、居委会等实施的,以市、县级人民政府或其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为适格被告。(4)如果特定主体没有任何授权、委托的情况下径行实施强制行为,根据其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进行区分判断。
本文摘编自:《集体土地征收案件裁判思路与裁判规则》阎巍、胡卉明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