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出台后,两年期限与一年期限应当如何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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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出台后,两年期限与一年期限应当如何衔接?

【集体土地征收案件裁判规则】行政机关2018年2月8日前作出的行政行为,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起诉期限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2018年2月8日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第六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起诉期限。

本文摘编自:《集体土地征收案件裁判思路与裁判规则》阎巍、胡卉明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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