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批复作出并公告后,后续权证注销、土地出让、颁证等行为是否可诉? Post published:2020年9月11日 Post category:裁判规则 征地批复作出并公告后,后续权证注销、土地出让、颁证等行为是否可诉? 【集体土地征收案件裁判规则】在征收决定作出并生效后,后续的权证注销、土地出让和颁证行为是否可诉,取决于三个问题:一是实体上征收行为是否存在没有依法补偿安置的情形;二是程序上是否存在没有完成法定征收程序等问题;三是后续相关行为是否直接对被征收人所享有的权利造成了损害。 本文摘编自:《集体土地征收案件裁判思路与裁判规则》阎巍、胡卉明著 打赏赞微海报分享 Tags: 征收拆迁, 集体土地征收 Read more articles Previous Post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在内容上是否可以包含安置补偿决定? 在下一篇文章征收决定实施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第三人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否可诉? 你可能也喜欢 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征地批准行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2020年9月11日 在诉安置补偿不作为的案件中,起诉期限应当如何计算? 2020年9月12日 落实村民通过自治程序形成的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的行为是否可诉? 2020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