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由安顺公交事件引发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千查万张不如电话明了,4000515164

作者:周佰达律师

2020年7月7日,安顺市一辆公交车在行驶过程中撞毁路边护栏冲入安顺市西秀区虹山水库中,公安机关调查后认为:司机张某的行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对于以上事件中司机张某涉嫌的罪名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在我国刑法规范体系中,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仅次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故意杀人罪的不同点在于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犯罪对象是特定的,即特定对象的健康和生命。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犯罪行为的指向对象是不特定多数人的重大公私财产、健康甚至是生命安全。

简单来说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行为人在实行犯罪时只是想对某一个人或者某几个人身体健康或者生命造成伤害,目标是确定的,范围是确定的。但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人在实行犯罪行为时侵害的对象目标是不确定的,其范围是不确定的,造成的后果也是不确定,即公共安全。

公共汽车属于公共交通工具,在正常运营的时候,属于公共场所,本事件中行为人的行为正是危害了公共安全。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害性远大于一般的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行为,因此我国刑法规定的相应的法律责任也是重于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对于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来说,只有犯罪行为造成了相应的结果才能达到犯罪既遂的程度,但是对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只要犯罪行为对公共安全造成了危险就能达到犯罪既遂的程度,如果造成其他更严重后果的加重处罚。

  根据刑法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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