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签证作为结算时有法律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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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此款法律条文对工程签证的作了明确的规定,使工程签证有了法律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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