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地少人多,耕地宝贵且后备资源贫乏,如何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关系中华民族的生存。国家历来重视对耕地的保护,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为了切实加强对耕地的保护,制止违法违规用地行为,针对现实生活中滥用征收权力、违法征地的行为,《 物权法 》第四十三条原则规定:“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根据《 土地管理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有关耕地保护的基本政策是:
1、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严格的用途管制制度。通过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限定建设可以占用土地的区域。对各项建设用地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控制建设占用土地。农用地转用要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有些项目由国务院批准。通过这些措施,使各项建设占用耕地的总量降到最低限度。
2、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3、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实行特殊保护。所谓“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期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占用的耕地。基本农田是从战略高度出发,为了满足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而必须确保的耕地的最低需求量。“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法定程序划定的区域。对于那些影响国民经济及农业发展的重点耕地,必须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实行严格管理。
此外,对保护耕地还有许多规定,如禁止闲置、荒芜耕地;开发未利用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或者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非农业建设的用地原则是,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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