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野蛮拆迁该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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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下称《条例》)第2条的规定,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并且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又依据该《条例》第26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该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决定应当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这是《条例》中明确规定的,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作出后或者在征收补偿决定作出后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另外,《条例》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如存在您所称的遭遇野蛮拆迁情况,您可提供证据证明有明确的被告,依据《条例》第31条的规定,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维权措施。构成民事侵权的,您可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之诉;构成犯罪的,您可以通过拨打110报警,予以立案追究。如果在您报警后警方未及时出警或者未依法立案受理,您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以公安部门为被告的行政不作为之诉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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