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与吕某系夫妻,生有一女小何。他们名下有一套房屋,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将“婚后共有财产住房一套归女儿小何所有”。离婚后,吕某仍与女儿小何共同居住在该房屋,没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何某想反悔,欲撤销对该房屋的赠予,请问:离婚协议中的房屋赠予能否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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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你们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屋赠予女儿的行为属于夫妻双方分割财产的行为。房产赠予条款对你俩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皆不可反悔而任意撤销该条款。因此,受赠人小何有权要求赠予人为其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赠予人不得拒绝履行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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