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朱和小秦(女)夫妻二人因感情不和要离婚,却因房产分割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房子是二人领取结婚证后买的,当时连装修共花了23万元,小秦家里出资2万元,小杨家里出资6万元,夫妻共同出资4万元,其余11万元房款为小杨筹措的借款,且至今尚未还清。请问这种情况下,房产应如何分割,债务又该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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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9条第1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纠纷中,房子是二人领取结婚证后购买的,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未还清的11万元属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小杨和小秦离婚时,可以就房产分割和共同债务清偿协商达成协议,可以适当参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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