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初,通过全市统一摇号,冯某取得购买北京市经济适用房的资格,随后与陈某签订《经济适用房转让协议》,约定:冯某自愿将该房屋加价8万元后转让给陈某。自房屋交付使用起,陈某享有该房屋的使用权,且冯某应积极配合陈某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同年10月,陈某使用冯某的名义购买了该处经适房,并于房屋交付后一直在该房屋内居住。2008年,北京市建委颁发该经济适用房所有权证书,登记的产权人为冯某。之后,冯某拒绝协助陈某办理过户手续,并声称拥有房屋的所有权,要求陈某腾退。陈某无奈找到社区人民调解员求助,该房屋到底归谁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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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第九、十一项之规定,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及供给是国家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重要保障制度之一,其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上市交易受到国家严格管理。
《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只能自住,不得出租或出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根据以上意见和办法,经适房是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其购买资格具有专属性。
本纠纷双方私下签订《经济适用房转让协议》,其实质是陈某借用冯某的名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该协议违反了国家政策法规及《办法》第二十一条之明确规定,该协议应属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因纠纷涉及房屋登记在冯某名下,故该房屋归冯某所有。冯某要求陈某腾房的请求,只有在购房款等相关款项的返还及补偿问题得到解决后才能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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