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与王某原是同一单位员工,两人协商一致,郑某借用王某名义与XX房地产开发公司签署了《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房屋一套,并支付了房屋首付款,又以王某的名义与银行签订了个人住房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以贷款方式支付剩余款项,并每月如期向银行指定的账户还款。随后郑某办理了房屋交付手续后使用该房屋,并承担该房屋使用期间的全部费用。两年后,郑某认为其是该套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及实际使用人,应为该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要求王某配合将该房屋产权过户至自己名下,但王某拒绝配合。请问,该房屋应当归谁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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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合同》虽记载房屋的购买人为王某,但房屋的首付款及银行贷款均由郑某支付,且郑某自房屋交付后一直在房屋内居住,缴纳了相关物业、供暖等一切费用,并以王某名义偿还银行贷款长达两年,王某均未提出异议。王某虽为房产证上登记的产权人,但从未出资以及使用过房屋,该行为与常理不符。因此,郑某为该房屋的实际购买人,王某应协助郑某变更银行贷款手续,将还贷义务人变更为郑某,并协助郑某办理过户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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