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购房合同,但合同中未约定争议解决条款。后 李某某发现某公司交付的房屋卫生间的实际面积少于合同约定,要求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某公司不同意。 李某某遂向某公司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适用不动产纠纷管辖原则,由房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请问:某公司所在地法院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应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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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买受人李某某起诉要求出卖人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非因房屋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且不适用不动产纠纷管辖。其次,根据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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