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消费者权益日你关心的金融消费问题都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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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消费的升级,人们购买的产品和服务越来越多,在2020年 315 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之际,找律师网特约记者高嘉阳针对近几年消费者关注的问题 采访了两高律师事务所的姜宝律师

高嘉阳:姜律师好,近几年金融消费很火,金融消费者因购买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或者为参与高风险投资活动接受服务,卖方机构未尽适当性义务导致金融消费者损失的,能否要求卖方机构承担三倍赔偿责任?

姜宝律师金融产品发行人、销售者未尽适当性义务,导致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过程中遭受损失的,金融消费者以卖方机构存在欺诈行为为由,主张卖方机构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消费者可以主张实际损失,实际损失包括损失的本金和利息等。

高嘉阳: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中的“适当性义务”如何理解?

姜宝律师适当性义务是指卖方机构在向金融消费者推介、销售银行理财产品、保险投资产品、信托理财产品、券商集合理财计划、杠杆基金份额、期权及其他场外衍生品等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以及为金融消费者参与融资融券、新三板、创业板、科创板、期货等高风险等级投资活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必须履行的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等义务。卖方机构承担适当性义务的目的是为了确保金融消费者能够在充分了解相关金融产品、投资活动的性质及风险的基础上作出自主决定,往往根据金融消费者的既往投资经验、受教育程度等事实予以判断,并承受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在推介、销售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和提供高风险等级金融服务领域,适当性义务的履行是“卖者尽责”的主要内容,也是“买者自负”的前提和基础。

非常感谢姜宝律师的解答,我们找律师网在这里也提醒广大消费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也可以通过找律师网委托专业律师给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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