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 Post published:2020年3月2日 Post category:司法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 (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规定的“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规定的“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收付款凭证或者完税凭证。 现予公告。 打赏赞(1)微海报分享 Tags: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 Read more articles Previous Post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在下一篇文章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 卫生检疫工作 依法惩治妨害国境 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 你可能也喜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2022年4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2021年1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1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