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Post published:2020年3月2日 Post category:司法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规定的“信用卡”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现予公告。 打赏赞微海报分享 Tags: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 Read more articles Previous Post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在下一篇文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 你可能也喜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2021年7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2022年4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1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