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在网上叫卖疑似捐赠的口罩物资。虽然后来经查非捐赠,但这种售卖捐赠物资的行为会有哪些法律后果?
用于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物资,属于公共财产。对于捐赠的口罩,个人没有权利进行售卖。若该卖家真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相关物资来源于国家机关等机构的工作人员,可能涉嫌构成贪污罪、玩忽职守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等。
具体来说,若相关售卖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口罩等公共财物,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涉嫌构成贪污罪。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大量口罩等公共财产遭受损失,或者因此导致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相关人员涉嫌构成玩忽职守罪,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严重者最高可处十年有期徒刑。另外,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含相关救灾物资)私分个人,数额巨大的,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
慈善法第一百条规定,若售卖捐助物资的相关决定由慈善组织集体做出,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相关责任人员最高可处二十万元的罚款。另外,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或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即使尚未构成刑事责任,但是,根据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相关行为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