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状病毒疫情下,延迟复工属于什么性质?期间居家办公是否属于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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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严重的新冠状病毒疫情的影响,国务院办公厅发布通知将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随后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等省份发布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宣布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晚于2月2日。“延迟复工”属于什么性质?延迟复工期间居家办公是否属于加班? 

对于各地在延长休假外延迟企业复工日期,应视为同人员隔离、设置检疫站等有同等性质的为应对疫情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一级响应机制措施之一,属于传染病防治法赋予政府“停工、停业、停课”的紧急措施,该延迟复工期间属于休息日。

除各省市通知中涉及的可不执行延期复工通知的企业外,其他企业应当优先参照地方复工规定的时间,执行延迟复工的通知。如《北京市政府发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 》 明确提出:在2020年2月9日24时前,本市行政区域内疫情防控必需(药品、防护用品以及医疗器械生产、运输、销售等行业)、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市政、市内公共交通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物流配送、物业等行业)、重点项目建设施工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应当安排职工正常到单位上班。

对于执行复工时间规定的企业,延迟复工期间的工资应当按照休息日工资的规定按时支付。例如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实施支持保障措施的通知》第三条也强调:“企业因受疫情影响要求职工推迟复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如果在延迟复工期间内依据通知提前复工,或者根据企业规定在家办公的视为加班。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70条,“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先按同等时间安排其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即企业给予员工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也就是两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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