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两个司法解释新闻发布会
时间:2019年3月28日上午10:30
地点:最高人民法院全媒体新闻发布厅
出席嘉宾:
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 刘贵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 关丽
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副主任 钟真真
主持人: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 林文学
发布内容: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的决定》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林文学]:
各位记者,大家上午好。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的有关情况。我们邀请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关丽,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副主任钟真真出席今天的新闻发布会。首先请刘贵祥专委介绍这两个司法解释的相关情况。
[刘贵祥]:
各位记者,大家上午好!感谢大家出席新闻发布会。今天发布会的主题是:通报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积极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的有关情况。会上,我们将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两个司法解释。两个司法解释的顺利出台,是全国人大财经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大力支持的结果。
营商环境是一个国家和地区的重要软实力,也是核心竞争力。优化营商环境就是解放生产力、提高竞争力。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营商环境就像空气,只有空气清新了才能吸引更多投资,所以要创造更具吸引力的营商环境。为不折不扣落实党中央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出台司法解释及司法政策、强化审判执行破产工作、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等方式,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为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依法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目的就是为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激发企业家创业热情。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多个司法文件、实施了数十项举措,把中央关于保护产权、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民营经济的各项政策落地。
一是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原则。依法平等保护原则要求对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实体企业与金融企业、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大企业与个体户等各类市场主体,要做到平等相待、一视同仁。最高人民法院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始终坚持依法办案,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准确把握经济违法行为入刑标准,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介入经济纠纷,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认定为刑事犯罪。对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因经营不规范引发的问题,要以历史和发展的眼光来看待,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法不溯及既往等原则,依法公正处理。对社会反映强烈的涉产权纠纷、企业家保护案件,要进一步完善冤案错案甄别纠正机制,加大案件发现、甄别、纠正工作力度,做到有错必纠、损失必赔,发现一起、纠正一起。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张文中无罪,今年又改判赵明利无罪,这些案件都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影响,对于营造保护产权和企业家的良好法治环境具有标杆性意义。
二是坚持全面保护原则。既要保护物权、债权、股权,也要保护知识产权和其他各种无形财产权;既要保护财产权,也要保护企业家人身权、经营自主权、创新创业权;既要保护企业家自身的权利,也要保护企业家所在企业以及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既要注重实体权利的保护,也要注重程序权利的保护,做到产权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无死角、无障碍。
三是坚持对特殊群体的特别保护。对于金融消费者、储户、证券投资者等市场主体,有必要给予优先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明确规定股东享有知情权、利润分配权等权利,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近期,我们要加快出台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司法政策,及时出台银行卡司法解释,保护银行卡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我们正在研究制定或修改涉及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市场违法行为的司法解释,解决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过低的问题。
二、高效处理各类商事纠纷,切实维护市场交易公平公正
依法审理各类商事案件,推动形成公平开放透明市场规则,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裁判规范、引导和保障功能,为营造优质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重要方面。
2018年,全国法院共审结一审商事案件341.8万件,通过合同案件的审理,尊重契约自由、维护契约正义,强化市场主体的契约意识、规则意识和责任意识,提升市场经济活力。审理金融借款、保险、证券等金融类案件83.9万件,保护合法交易,平衡各方利益。依法审理企业借贷、股权质押、互联互保等案件,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宗旨,引导和规范各类金融行为,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金融司法支持。
围绕打造上海营商环境新高地的目标,对标最高标准、最好水平,在上海成立全国首家金融法院,对提升我国金融审判的专业化水平,营造我国良好金融法治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加大执行力度,切实提升商事纠纷的化解质效,促进法治建设和社会诚信建设。举办世界执行大会,展示中国法院执行成效和经验,讲好中国法治故事,传播好中国法治声音。
三、推进破产审判制度机制建设,不断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
建立法治化的营商环境,需要破除各类要素流动壁垒,促进正向激励和优胜劣汰。人民法院要通过加强破产审判,依法处置“僵尸企业”,进一步发挥破产在优化营商环境、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积极作用。
一是继续推动破产案件依法受理。随着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的大力开展,破产审判机制不断健全,2018年,全国法院新收强制清算与破产类案件18823件,同比增长97.3%;审结11669件,同比增长86.5%。积极推动通过重整程序实现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服务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北京昌平法院审理的北京华都肉鸡公司破产重整案,以破产企业股权整体出让方式通过互联网公开竞价招募投资人引进9.6亿元投资,职工债权获100%清偿,普通债权清偿率从模拟破产清偿率11%大幅提高到83%。
二是继续规范破产案件审理。继去年3月份出台《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后,这次发布的《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通过明确破产受理后借款的清偿顺序、单个债权人的知情权、债权人会议表决机制、管理人处分债务人重大财产的权限和程序等问题,进一步保障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合法权利,鼓励对债务人企业继续经营的资金支持,促进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
三是继续推进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截止2018年底,全国法院已经设立98家清算与破产审判庭。今年初,深圳、北京、上海三地先后设立破产法庭,破产审判专业化上了新高度,具有标志性意义。今年2月28日,最高法院下发《关于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单独绩效考核的通知》,为破产审判专业化提供审判管理保障。
四是继续推进破产审判的信息化应用。实现破产信息平台与执行查控系统的对接,便利破产案件中对债务人财产的查询,降低企业破产成本,提高债权人清偿率。
五是继续完善破产审判的工作机制。推动破产费用保障、管理人行业自律等破产审判配套机制的优化。去年重庆、江西、浙江先后成立了省级破产管理人协会,全国已经成立市级管理人协会20余家。着力推进破产审判简易化,深化探索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的衔接、融合,实现破产案件的繁简分流、快慢分道,提高破产回收率,提升破产程序的整体效益,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四、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切实提升司法质效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良好的营商环境离不开司法的保障。近年来,随着立案登记制、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审判管理制度、裁判文书公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信息化建设等一系列司法改革举措的推出,我国的司法质效得到了明显提升。在世界银行2019年度营商环境报告中, “执行合同”指标得分78.97,世界排名第6名,其中的“司法程序质量指标”得分15.5分,位列世界第二。我国在执行合同尤其是司法程序质量指标上的高得分表明,当前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助推营商环境指数发生了积极变化,获得了国际社会的认可。下一步,我们要以优化营商环境为契机,深入推进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进一步提升司法质效。
一是完善民事程序规则。今天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的决定》,明确了延期开庭审理次数和限制情形兜底条款,为缩短审判时间提供了制度保障,也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适当扩大了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充分发挥简易程序在立案、送达、审理、判决等程序中简单快捷的制度优势,达到简化程序、快速审判的效果。
二是积极推进多元纠纷化解。会同全国工商联出台意见,发挥商会调解功能,促进诉讼调解对接,及时化解民营经济领域矛盾纠纷。联合中国证监会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切实改善中小投资者维权时间长、成本高的问题,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是深化法院信息化建设。北京、上海法院率先尝试出台规范性文件,探索“互联网+”时代电子卷宗归档方式,使得我国法院信息化水平在世界保持领先。
四是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下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开民商事案件相关司法数据的通知》,推进民商事案件“平均审理期限”“结案率”等审判管理信息的全面公开,有条件的法院数据自动抓取实时更新。确保公平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让人民群众看得见、感受得到。“营商环境只有更好,没有最好”。下一步,人民法院将继续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正确认识、精准把握党和国家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大局,积极配合全国人大财经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部门,积极做好民法典编纂、公司法司法解释起草等工作,积极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营商环境,为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以优异成绩庆祝新中国成立70周年。谢谢大家。
谢谢刘专委。下面请各位记者结合今天发布的内容提问。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记者]:
今天公布的《决定》在提升审判质效上有哪些新规定?谢谢。
[关丽]:
一是严格限制延期开庭审理的次数。为持续提升民事诉讼效率,《决定》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延期开庭审理次数不超过2次;适用简易程序以及小额速裁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延期开庭审理次数不超过1次。”这一规定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提升审判质效的坚定决心。
二是明确延期开庭的兜底条款。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中“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明确为“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情况导致庭审无法正常进行的情形”,这一规定增强了延期开庭规则的稳定性、可预期性。
三是适当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明确简易程序的相关规则。为进一步发挥简易程序对提升司法质效的重要作用,《决定》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且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两倍以下的民商事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同时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商事案件,证据交换、庭前会议等庭前准备程序与开庭程序一并进行,不再另行组织。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上述规定有效缩短了立案到送达、庭前准备到开庭、开庭到裁判的时间,切实提高司法效率。谢谢。
[新华社记者]:
我们注意到,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的第二条就破产受理后的借款问题进行了规定,能否详细介绍一下该条规定内容?谢谢。
[刘贵祥]:
第二条规定是本司法解释的重要条款。破产程序启动后,债务人企业继续经营对于重整至关重要,对于清算程序中将企业作为营运资产出售也非常关键。而债务人继续经营的前提是能够获得新的借款,用来及时支付正常运营过程中的支出和相关费用,如果该类新产生的借款在破产程序中的清偿顺序不明确,出借人就不好判断其借款回收的风险,其就不敢向困境中的企业提供借款。为了鼓励对债务人继续经营提供资金支持,实现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司法解释第二条明确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为债务人继续营业的借款,符合法定程序的,可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清偿。同时,为了维护正常的商业交易秩序,尽量避免对此前已经设立的担保物权造成不利影响,司法解释同时规定该新发生的借款,不得优先于此前已经设立的担保物权。如果债务人要为该新借款设定抵押担保,而抵押物此前已经为其他债权人设定抵押的,担保物权人之间应当按照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清偿顺序实现权利。谢谢。
[人民法院报记者]:
能否介绍一下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五条有关重大财产处置的规定,该条规定与破产法第六十九条有何差异?谢谢。
[关丽]:
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五条主要规定了管理人处置破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债务人重大财产时,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如何行使决定权、监督权的问题。管理人对债务人重大财产的处分行为,会直接影响债权人的清偿利益,债权人作为破产程序中对债务人财产享有最终权利的主体,应当有权参与决定此类对其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行为,这是确保债权人合法清偿利益不受损害的重要程序要求。虽然破产法第六十九条只规定管理人实施处分时应当向债权人委员会报告,没有成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应当向法院报告,但由于管理人此类重大财产处分行为均涉及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或变价,从破产法对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地位规定来看,应当属于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才能实施的事项,因此,司法解释对此予以明确,即管理人处分债务人重大财产的,应当事先制作财产管理或者变价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管理人不得处分。这是对破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补充此外,本条主要针对的是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管理人实施的处分行为,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管理人实施处分的,仍应当按照破产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理。谢谢。
[中国工商时报记者]:
破产法司法解释三为什么就个别债权人的知情权作出专门规定?
[刘贵祥]:
知情权是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应当享有的重要程序性权利之一,目的是解决破产程序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企业破产法更多是从债权人集体行使权利的角度,从管理人履职要求的方面,规定管理人应向债权人会议报告有关情况,列席债权人会议并接受询问,但没有就单个债权人知情权的行使问题作出规定。而单个债权人的知情权对其行使权利而言十分重要,是其进行决策、行使表决权的前提基础,也是确保破产程序公开透明的必要保障。因此,司法解释三明确规定单个债权人有权查阅参与破产程序所必须的债务人财务和经营信息资料,同时明确了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时的救济途径,以充分保护单个债权人知情权的行使。应当注意的是,单个债权人知情权的行使应当与保护债务人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相协调。如果债权人查阅的信息资料涉及商业秘密的,债权人负有保密义务;如果涉及国家秘密,保密法等相关法律有禁止性规定,债权人应当遵守。谢谢。
[中央电视台记者]: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大力推进破产审判工作并取得明显成效,能否介绍一下继续推进破产审判工作的设想?谢谢。
[关丽]:
近年来,人民法院始终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方向,持续深入推进破产审判工作,服务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能力稳步提升。全国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数量持续攀升,2018年新收的强制清算与破产类案件总数超过1.8万件,同比增长97.3%。但各地法院工作开展还很不平衡,浙江、江苏、广东三个省份受理的破产类案件数量约占到40%。以深圳为代表的广东法院的执破衔接工作,以温州为代表的浙江法院的破产审判府院联席工作机制建设,上海法院破产审判的信息化建设等,各具特色。但有些经济不发达地区,受理的破产案件数量还很少,破产审判工作并未有效发展推进。
下一步,人民法院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推进破产审判工作的市场化、法治化。就内部工作机制的完善来讲,要以专业化建设为主体,信息化、简易化为两翼,“一体两翼”深入推进。第一,继续推进专业化建设,当前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只能加强,不能弱化。我们继续推进破产审判机构专业化、审判队伍专业化、审判程序规范化、裁判规则标准化、绩效考评科学化,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提升破产制度的经济效益。第二,继续推进信息化建设,更加充分发挥大数据和信息化优势,加快建立和完善独立的破产财产处置平台和规则,切实提升债务人资产价值,继续探索网络债权人会议等方式,提升破产审判质效。第三,继续提升破产审判效率,深化探索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的衔接、融合,实现破产案件的繁简分流、快慢分道,提高破产回收率,提升破产程序的整体效益,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第四,继续推进完善管理人制度,通过优化管理人的管理、选任、指定、培训等制度机制,促进管理人队伍的专业化、市场化发展和整体水平的提高。第五,加强理论研究和实务调研,进一步推进完善与破产法实施密切相关的配套制度机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破产法律制度的有效运行是一项包含立法完善、破产审判工作推进、管理人能力提升、政府公共服务改善、社会“破产保护”理念普及等在内的系统工程。当前,随着破产案件数量的上升,破产中税收管理和税费政策协调、重整企业信用修复、破产费用保障等问题更加凸显。人民法院将继续履行好自身职能,积极推动外部体制和配套法律制度的完善,也有赖于媒体继续向社会各界传递“破产保护”理念,共同推动破产制度的良性运行。谢谢。
[刘贵祥]:
我对这位记者提的问题稍微补充两句。我们现在整个破产案件的审理工作,从我们审理工作思路上来说要抓住两个重点,我说重点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方面是加大“僵尸企业”的清理,对这些毫无发展前景,债台高筑,完全处于“僵尸”状态的这些企业,要用比较短平快的程序把它从市场中退出,这需要我们进一步形成相应的工作机制,提高这方面审判效率。
第二方面,重点抓好暂时处于债务危机,但是这个企业的技术力量、人员素质、发展前景都非常有挽救价值的企业,我们要加大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的力度,挽救濒危的企业,使它生存下来,这也是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作用,服务党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一个重要方面。谢谢。
[中国法院手机电视记者]:
我们知道,破产法的修改目前是很多企业界关心的话题,请问钟主任,目前全国人大财经委对破产法修改有哪些方面的考虑?
[钟真真]:
作为来自立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我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情况。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的司法解释,这对于促进营商环境的改善,更好地实施企业破产法将会起到积极的作用。大家知道,我们现行的企业破产法是2006年8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2007年6月实施。这部法律以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为立法目的,规范企业的破产程序,对企业的破产重整作出了具体制度设计,是一部重要的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对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我们也在十多年的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一些问题,如果不存在问题,我们就不需要修法了。具体是什么问题呢?首先,各方面缺乏适用破产法的意愿,地方政府出于维稳的需要,经常干预企业的破产,国有企业破产动力不足,民营企业对破产的适用也缺乏积极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启动企业的破产程序没有这种动力,法院有时也不愿意处理破产案件,因为太复杂。
其次,从立法方面来看,刚才几位法官都说到了,我们没有建立个人的破产制度,没有对经营性的事业单位的破产作出规定,对仲裁和破产程序的关系怎么规定的衔接不明确,跟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等密切相关的法律制度衔接不畅,包括法院在处置破产案件缺乏独立性,审理破产案件的法官的专业性也不够,这一点是不足的地方。
第三方面,我们有些配套还需要完善。比如政府怎么介入破产程序,社会保障制度怎么完善,破产重整企业融资困难怎么得到解决,企业信用维护和修复机制、税收配套政策还不太完善,在这么多年里因为我们国家发展太快了,有些立法是不足的,有些规定也已经过时了,所以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恰恰是弥补了我们在立法方面的不足,司法解释是最便捷的途径,因为立法启动的程序相对比较复杂一些,但是由于比如上位法没有做规定的时候,很多时候不宜做司法解释的。那么,修改企业破产法就提到了议事日程上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企业破产法的修改工作,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企业破产法的修改列入了立法规划,这些都已经公布了,由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牵头修改这个法律。我顺便说一下这部法律起草原来也是由财经委牵头起草的,所以今天的修法仍然由全国人大财经委牵头修法。全国人大财经委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徐绍史主任委员专门牵头这项工作,我们工作班子就是按照任务、时间、组织、责任四个方面落实这项工作。具体企业破产法的修改规范的内容就是要根据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围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要求和改善营商环境,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上下工夫,推动健全企业的破产法律制度。比如在法律的适用范围、破产条件、破产程序、完善重整制度、健全关联制度,包括刚才几位法官提到的个人破产制度这方面,我们还需要进行研究论证,看能不能把它放在法律规范的内容中去。
按照企业破产法起草工作计划和安排,2019年6月份左右,就要准备成立修法的起草组,这个起草组最主要的组成单位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和人民银行、国资委、人社部等部门,启动起草工作,对一些疑难问题、重点问题开展研究归类,归纳出来以后,我们在这个基础上梳理一下,形成一个修改的草案稿,通过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包括地方和各部门的意见,形成一个正式草案稿,最后由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再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但是一部法律的修法,尤其是这么重大的法律,可能还需要几年的时间,我们共同努力把修法的工作做好。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