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无障碍环境建设规范

  1.目的

  为推动全国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无障碍环境建设规范化、标准化、人性化,全面提升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无障碍环境建设水平,制定本规范。

  2.定义

  诉讼服务中心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人民法院为残疾人、老年人等群体在诉讼服务中心自主安全地出入、通行,使用附属设施,获取、使用、交流信息,获得诉讼服务提供便利。

  3.适用范围

  本规范为全国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统一规范,适用于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对既有诉讼服务场所的改造应当参照本规范执行。

  4.规范性文件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切实加强残疾人司法保护的意见》

  5.建设原则

  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以符合残疾人诉讼服务需求为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做到因地制宜、功能适用。

  6.无障碍通行设施

  诉讼服务中心应当设置以下无障碍通行设施:

  (1)诉讼服务中心应当设置无障碍出入口、无障碍通道,方便残疾人出入,无障碍通道有地面高差时,应当设置轮椅坡道或缘石坡道;

  (2)诉讼服务中心在建筑物二层以上的,应当设置无障碍楼梯或者无障碍电梯;

  (3)诉讼服务中心出入口建有公共盲道的,应当设置室外盲道,室外盲道应当与公共盲道相连接;

  (4)诉讼服务中心建有停车场的,应当设置至少一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7.无障碍服务设施

  诉讼服务中心应当设置以下无障碍服务设施:

  (1)低位服务设施,包括低位导诉台、低位服务窗口、低位自助服务设备等;

  (2)满足无障碍要求的厕所,或者在方便残疾人进出的男、女厕所各设置至少一个无障碍厕位;

  (3)可以根据场地实际和用途在诉讼服务大厅、调解室、审判法庭等区域设置轮椅席位。

  8.无障碍标识

  诉讼服务中心的无障碍设施处均应设置无障碍标识及文字说明。

  9.无障碍辅助设备

  诉讼服务中心应当根据实际为不同残疾类别、等级的残疾人配备以下无障碍辅助设备:

  (1)为肢体残疾人提供拐杖、轮椅等移动辅助设备;

  (2)为视力残疾人提供放大镜等视力辅助设备;

  (3)为听力残疾人提供无线辅听系统等听力辅助设备;

  (4)为言语残疾人提供手写板等信息沟通辅助设备。

  10.无障碍诉讼资料

  诉讼服务中心应当根据实际配备有声、大字、电子、盲文等无障碍版本的诉讼资料,包括诉前调解指南、立案、应诉、申请执行须知、人民法院在线服务等平台应用手册等:

  (1)诉讼资料以纸质版提供的,字体字号设置应当不小于小三号,并设置合适的行间距,方便残疾人识别和使用;

  (2)诉讼资料以电子版提供的,应当具备语音识别、页面字体放大或缩小等功能;

  (3)诉讼资料以盲文版提供的,应当符合《国家通用盲文方案》的规范要求。

  11.人员培训管理

  人民法院应当在诉讼服务中心推广使用残疾人联合会及专门协会单位制定的无障碍服务使用手册,加强对诉讼服务人员、立案人员、驻院调解员等培训及考核,进一步提高人民法院无障碍服务水平。

  12.建设标准

  诉讼服务中心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符合《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 55019-2021)等国家无障碍环境建设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