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司法赔偿案件案由的规定》的通知

 法〔2023〕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赔偿案件案由的规定》已于2023年4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83次会议讨论通过,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关于司法赔偿案件案由的规定》(法﹝2012﹞32号)同时废止。现将《关于司法赔偿案件案由的规定》(以下简称《案由规定》)印发给你们,并就适用《案由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和准确适用《案由规定》

  本次对案由规定进行修改,坚持以国家赔偿法为依据,重点解决原案由规定过于简单笼统、案由划分过于粗疏以及司法赔偿审判实践中部分案件无案由可用、以申请赔偿理由代替案由等问题。案由规定的修改以必要性和实用性为原则,尊重既往案由使用习惯,结合审判实践需要,确保修改后的案由规定体系完整、分类准确、适用方便。

  准确适用司法赔偿案件案由,有利于人民法院司法赔偿立案、审判工作的精细化,有利于提高案件统计的准确性,可以为人民法院司法决策提供有效参考。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到准确适用司法赔偿案件案由的重要性,认真学习《案由规定》,理解案由层级式列举的体系和具体适用规则,准确选择适用具体案由,依法维护赔偿请求人申请赔偿权利,切实落实新时代司法赔偿审判工作“人民性”理念,不断促进司法赔偿审判精细化发展。

  二、案由的体系编排和确定标准

  《案由规定》坚持以国家赔偿法篇章体系为依据,将案由的列举方式由原案由规定的平铺式改为层级式,以“刑事赔偿”“非刑事司法赔偿”2个一级案由为基础,进行三级分类,使每一个司法赔偿案件都有可适用的案由。其中,“刑事赔偿”案由按照侵权客体分为3个二级案由,分别是“人身自由损害刑事赔偿”“生命健康损害刑事赔偿”和“财产损害刑事赔偿”;“非刑事司法赔偿”案由按照侵权行为分为4个二级案由,分别是“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赔偿”“违法保全赔偿”“违法先予执行赔偿”和“错误执行赔偿”。

  三级案由以原有的14个案由为基础,除“违法保全赔偿”“错误执行赔偿”被保留为二级案由外,其他12个原有案由均被保留为三级案由。同时,根据司法赔偿审判实践需要,新增三级案由8个,分别是“变相羁押赔偿”“怠于履行监管职责致伤、致死赔偿”“违法没收、拒不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赔偿”以及涉执行司法赔偿案由“无依据、超范围执行赔偿”“违法执行损害案外人权益赔偿”“违法采取执行措施赔偿”“违法采取执行强制措施赔偿”“违法不执行、拖延执行赔偿”。

  三、案由具体适用规则

  (一)一般适用规则

  《案由规定》实现了人民法院各种司法赔偿案件类型的全覆盖。在具体适用时,不应在《案由规定》之外创设其他案由,如“其他赔偿”“国家赔偿”等。应当按照层级递进原则,由下至上,先适用三级案由;无对应的三级案由时,适用二级案由;二级案由仍不对应的,适用一级案由。在有下一层级案由可适用的情况下,不能直接适用上一层级案由。例如,赔偿请求人主张赔偿义务机关违法刑事拘留侵害人身自由申请赔偿,应适用三级案由“违法刑事拘留赔偿”,而非“人身自由损害刑事赔偿”或者“刑事赔偿”。

  (二)选择性案由适用规则

  本次修改,《案由规定》中共有选择性案由9个,即“刑讯逼供致伤、致死赔偿”“殴打、虐待致伤、致死赔偿”“怠于履行监管职责致伤、致死赔偿”“违法使用武器、警械致伤、致死赔偿”“刑事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追缴赔偿”“违法没收、拒不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赔偿”“错判罚金、没收财产赔偿”“无依据、超范围执行赔偿”“违法不执行、拖延执行赔偿”。在适用选择性案由时应根据赔偿请求人的具体理由、请求确定,如赔偿请求人主张赔偿义务机关刑讯逼供致身体伤残申请赔偿,案由应为“刑讯逼供致伤赔偿”,并非“刑讯逼供致伤、致死赔偿”;主张赔偿义务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违法扣押、追缴财产致财产损失申请赔偿,案由应为“刑事违法扣押、追缴赔偿”,并非“刑事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追缴赔偿”。

  (三)多个案由合并适用规则

  赔偿义务机关实施了多个侵权行为,赔偿请求人在一个案件中申请一并赔偿时,可以并列适用不同的案由。如赔偿请求人主张赔偿义务机关违法刑事拘留并刑讯逼供致身体受伤申请赔偿,案由应为“违法刑事拘留、刑讯逼供致伤赔偿”。如果多个案由分属不同层级,按照由下至上的顺序排列案由。如赔偿请求人主张执行法院错误执行其享有质权的财产,并在其申诉过程中存在拉扯拖拽行为致身体伤害申请赔偿,可适用三级案由“违法执行损害案外人权益赔偿”和一级案由“非刑事司法赔偿”,在决定书中可表述为“违法执行损害案外人权益、非刑事司法赔偿”。

  四、其他应注意的问题

  (一)各级人民法院要准确把握司法赔偿案件案由的性质和功能。《案由规定》不是司法赔偿案件受案范围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具体个案是否属于受案范围时,应当根据国家赔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判断,不能以《案由规定》作为判断依据。

  (二)申请赔偿的事项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调整范围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赔偿的具体理由确定相应案由,如赔偿请求人在国家赔偿法实施前被再审改判无罪,申请国家赔偿虽不属于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件的受案范围,但仍可适用“再审无罪赔偿”案由。如以民事、行政判决错误为由请求作出原错判的人民法院承担赔偿责任,可以适用“非刑事司法赔偿”案由。

  (三)案件名称的表述应与案由表述保持一致,不能用申请赔偿的理由代替案由。如赔偿请求人主张人民法院违法保全侵犯财产权申请赔偿,案件名称应表述为“某某申请某某人民法院违法保全赔偿案”,不应表述为“某某以违法保全为由申请某某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

  (四)本通知下发后,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切实抓好辖区内法院相关人员对《案由规定》的学习、培训工作,确保培训到人,尤其是从事立案登记和司法统计的人员。今后在适用《案由规定》填写案由时,各级人民法院务必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按照本通知要求予以填写。对于未做培训或者不负责任、随意填写的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将适时予以通报批评。

  最高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