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人民法院决定书(家庭教育指导令)

××××人民法院决定书

(家庭教育指导令)

  (办理案件的案号)

  ……(接受责令人员信息)。

  ……(接受责令人员信息)。

  本院在审理……(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中,发现×××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能依法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决定如下:

  责令×××于××年×月×日×时到×××接受家庭教育指导(责令多次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接受网络指导等的,可对表述作出调整)。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家庭教育指导令的执行。

  ××年××月××日

  (院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