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 B(规范性附录)功能损害判定基准和使用说明
B.1 颅脑损伤
B.1.1 智能(IQ)减退
极重度智能减退:IQ 低于 25;语言功能丧失;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重度智能减退:IQ25~39 之间;语言功能严重受损,不能进行有效的语言交流;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中度智能减退:IQ40~54 之间;能掌握日常生活用语,但词汇贫乏,对周围环境辨别能力差,只能以简单的方式与人交往;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能做简单劳动。
轻度智能减退:IQ55~69 之间;无明显语言障碍,对周围环境有较好的辨别能力,能比较恰当的与人交往;生活能自理,能做一般非技术性工作。
边缘智能状态:IQ70~84 之间;抽象思维能力或者思维广度、深度机敏性显示不良;不能完成高级复杂的脑力劳动。
B.1.2 器质性精神障碍
有明确的颅脑损伤伴不同程度的意识障碍病史,并且精神障碍发生和病程与颅脑损伤相关。症状表现为:意识障碍;遗忘综合征;痴呆;器质性人格改变;精神病性症状;神经症样症状;现实检验能力或者社会功能减退。
B.1.3 生活自理能力
生活自理能力主要包括以下五项:
(1)进食。
(2)翻身。
(3)大、小便。
(4)穿衣、洗漱。
(5)自主行动。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是指上述五项均需依赖护理者。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是指上述五项中三项以上需依赖护理者。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是指上述五项中一项以上需依赖护理者。
B.1.4 肌瘫(肌力)
0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1级:可看到或者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级:正常肌力。
B. 1.5 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
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包括肌张力增高,共济失调,不自主运动或者震颤等。根据其对生活自理影响的程度划分为轻、中、重三度。
重度:不能自行进食,大小便,洗漱,翻身和穿衣,需要他人护理。
中度:上述动作困难,但在他人帮助下可以完成。
轻度:完成上述动作虽有一些困难,但基本可以自理。
B.1.6 外伤性迟发性癫痫应具备的条件
(1)确证的头部外伤史。
(2)头部外伤 90 日后仍被证实有癫痫的临床表现。
(3)脑电图检查(包括常规清醒脑电图检查、睡眠脑电图检查或者较长时间连续同步录像脑电图检查等)显示异常脑电图。
(4)影像学检查确证颅脑器质性损伤。
B. 1.7 肛门失禁
重度:大便不能控制;肛门括约肌收缩力很弱或者丧失;肛门括约肌收缩反射很弱或者消失;直肠内压测定,肛门注水法<20cmH₂O。
轻度:稀便不能控制;肛门括约肌收缩力较弱;肛门括约肌收缩反射较弱;直肠内压测定,肛门注水法 20~30cmH₂O。
B. 1.8 排尿障碍
重度:出现真性重度尿失禁或者尿潴留残余尿≥50mL。
轻度:出现真性轻度尿失禁或者尿潴留残余尿<50mL。
B.2 头面部损伤
B.2.1 眼睑外翻
重度外翻:睑结膜严重外翻,穹隆部消失。
中度外翻:睑结膜和睑板结膜外翻。
轻度外翻:睑结膜与眼球分离,泪点脱离泪阜。
B.2.2 容貌毁损
重度:面部瘢痕畸形,并有以下六项中四项者。(1)眉毛缺失;(2)双睑外翻或者缺失;(3)外耳缺失;(4)鼻缺失;(5)上、下唇外翻或者小口畸形;(6)颈颏粘连。
中度:具有以下六项中三项者。(1)眉毛部分缺失;(2)眼睑外翻或者部分缺失;(3)耳廓部分缺失;(4)鼻翼部分缺失;(5)唇外翻或者小口畸形;(6)颈部瘢痕畸形。
轻度:含中度畸形六项中二项者。
B.2.3 面部及中心区
面部的范围是指前额发际下,两耳屏前与下颌下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腮腺咬肌部。
面部中心区:以眉弓水平线为上横线,以下唇唇红缘中点处作水平线为下横线,以双侧外眦处作两条垂直线,上述四条线围绕的中央部分为中心区。
B.2.4 面瘫(面神经麻痹)
本标准涉及的面瘫主要是指外周性(核下性)面神经损伤所致。
完全性面瘫:是指面神经 5 个分支(颞支、颧支、颊支、下颌缘支和颈支)支配的全部颜面肌肉瘫痪,表现为:额纹消失,不能皱眉;眼睑不能充分闭合,鼻唇沟变浅;口角下垂,不能示齿,鼓腮,吹口哨,饮食时汤水流逸。
不完全性面瘫:是指面神经颧支、下颌支或者颞支和颊支损伤出现部分上述症状和体征。
B.2.5 张口困难分级
张口困难 I 度: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入示指和中指。
张口困难Ⅱ度: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入示指。
张口困难Ⅲ度:大张口时,上、下切牙间距小于示指之横径。
B.3 听器听力损伤
听力损失计算应按照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听力减退分级的频率范围,取 0.5、1、2、4kHz 四个频率气导听阈级的平均值。如所得均值不是整数,则小数点后之尾数采用 4 舍 5 入法进为整数。
纯音听阈级测试时,如某一频率纯音气导最大声输出仍无反应时,以最大声输出值作为该频率听阈级。
听觉诱发电位测试时,若最大输出声强仍引不出反应波形的,以最大输出声强为反应阈值。在听阈评估时,听力学单位一律使用听力级(dB HL)。一般情况下,受试者听觉诱发电位反应阈要比其行为听阈高 10~20 dB(该差值又称“校正值”),即受试者的行为听阈等于其听觉诱发电位反应阈减去“校正值”。听觉诱发电位检测实验室应建立自己的“校正值”,如果没有自己的“校正值”,则取平均值(15 dB)作为“较正值”。
纯音气导听阈级应考虑年龄因素,按照《纯音气导阈的年龄修正值》(GB7582-87)听阈级偏差的中值(50%)进行修正,其中4000Hz的修正值参考2000Hz的数值。
表 B.1 纯音气导阈值的年龄修正值(GB7582-87)
年龄 | 男 | 男 | 男 | 女 | 女 | 女 |
500Hz | 1000Hz | 2000Hz | 500Hz | 1000Hz | 2000Hz | |
30 | 1 | 1 | 1 | 1 | 1 | 1 |
40 | 2 | 2 | 2 | 2 | 2 | 3 |
50 | 4 | 4 | 7 | 4 | 4 | 6 |
60 | 6 | 7 | 12 | 6 | 7 | 11 |
70 | 10 | 11 | 19 | 10 | 11 | 16 |
B.4 视觉器官损伤
B.4.1 盲及视力损害分级
表 B.2 盲及视力损害分级标准(2003 年,WHO)
分类 | 远视力低于 | 远视力等于或优于 |
轻度或无视力损害 | 0.3 | |
中度视力损害(视力损害1级) | 0.3 | 0.1 |
重度视力损害(视力损害2级) | 0.1 | 0.05 |
盲(盲目3级) | 0.05 | 0.02 |
盲(盲目4级) | 0.02 | 光感 |
盲(盲目5级) | 无光感 |
B.4.2 视野缺损
视野有效值计算公式:
实测视野有效值(%)=8条子午线实测视野值/500
表 B.3 视野有效值与视野半径的换算
视野有效值(%) | 视野度数(半径) |
8 | 5° |
16 | 10° |
24 | 15° |
32 | 20° |
40 | 25° |
48 | 30° |
56 | 35° |
64 | 40° |
72 | 45° |
80 | 50° |
88 | 55° |
96 | 60° |
B.5 颈部损伤
B.5.1 甲状腺功能低下
重度:临床症状严重;T3、T4 或者 FT3、FT4 低于正常值,TSH>50μU/L。
中度:临床症状较重;T3、T4 或者 FT3、FT4 正常,TSH>50μU/L。
轻度:临床症状较轻;T3、T4 或者 FT3、FT4 正常,TSH,轻度增高但<50μU/L。
B.5.2 甲状旁腺功能低下(以下分级需结合临床症状分析)
重度:空腹血钙<6mg/dL。
中度:空腹血钙 6~7mg/dL。
轻度:空腹血钙 7.1~8mg/dL。
B.5.3 发声功能障碍
重度:声哑、不能出声。
轻度:发音过弱、声嘶、低调、粗糙、带鼻音。
B.5.4 构音障碍
严重构音障碍:表现为发音不分明,语不成句,难以听懂,甚至完全不能说话。
轻度构音障碍:表现为发音不准,吐字不清,语调速度、节律等异常,鼻音过重。
B.6 胸部损伤
B.6.1 心功能分级
Ⅰ级:体力活动不受限,日常活动不引起过度的乏力、呼吸困难或者心悸。即心功能代偿期。
Ⅱ级:体力活动轻度受限,休息时无症状,日常活动即可引起乏力、心悸、呼吸困难或者心绞痛。亦称Ⅰ度或者轻度心衰。
Ⅲ级:体力活动明显受限,休息时无症状,轻于日常的活动即可引起上述症状。亦称Ⅱ度或者中度心衰。
Ⅳ级: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休息时亦有充血性心衰或心绞痛症状,任何体力活动后加重。亦称Ⅲ度或者重度心衰。
B.6.2 呼吸困难
1 级:与同年龄健康者在平地一同步行无气短,但登山或者上楼时呈气短。
2 级:平路步行 1000m 无气短,但不能与同龄健康者保持同样速度,平路快步行走呈现气短,登山或者上楼时气短明显。
3 级:平路步行 100m 即有气短。
4 级:稍活动(如穿衣、谈话)即气短。
B.6.3 窒息征象
临床表现为面、颈、上胸部皮肤出现针尖大小的出血点,以面部与眼眶部为明显;球睑结膜下出现出血斑点。
B.7 腹部损伤
B.7.1 肝功能损害
表 B.4 肝功能损害分度
程度 | 血清清蛋白 | 血清总胆红素 | 腹水 | 脑症 | 凝血酶原时间 |
重 度 | <2.5g/dL | >3.0mg/dL | 顽固性 | 明显 | 明显延长(较对照组>9秒) |
中 度 | 2.5~3.0g/dL | 2.0~3.0mg/dL | 无或者少量,治疗后消失 | 无或者轻度 | 延长(较对照组>6秒) |
轻 度 | 3.1~3.5g/dL | 1.5~2.0mg/dL | 无 | 无 | 稍延长(较对照组>3秒) |
B.7.2 肾功能不全
表 B.5 肾功能不全分期
分期 | 内生肌酐清除率 | 血尿素氮浓度 | 血肌酐浓度 | 临床症状 |
代偿期 | 降至正常的50% 50~ 70mL/min | 正常 | 正常 | 通常无明显临床症状 |
失代偿期 | 25~49 mL/min | >177 μ mol/L(2mg/dL)但 <450 μ mol/L(5mg/dL) | 无明显临床症状,可有轻度贫血;夜尿、多尿 | |
尿毒症期 | <25 mL./min | >21.4mmol/ L (60mg/dL) | 450~ 707 μ mo1/L (5~8mg/dL) | 常伴有酸中毒和严重尿毒症临床症状 |
B.7.3 会阴及阴道撕裂
Ⅰ度:会阴部粘膜、阴唇系带、前庭粘膜、阴道粘膜等处有撕裂,但未累及肌层及筋膜。
Ⅱ度:撕裂伤累及盆底肌肉筋膜,但未累及肛门括约肌。
Ⅲ度:肛门括约肌全部或者部分撕裂,甚至直肠前壁亦被撕裂。
B.8 其他损伤
B.8.1 烧烫伤分度
表 B.6 烧伤深度分度
程度 | 损伤组织 | 烧伤部位特点 | 愈后情况 |
Ⅰ度 | 表皮 | 皮肤红肿,有热、痛感,无水疱,干燥,局部温度稍有增高 | 不留瘢痕 |
Ⅱ度浅Ⅱ度 | 真皮浅层 | 剧痛,表皮有大而薄的水疱,疱底有组织充血和明显水肿;组织坏死仅限于皮肢的真皮层,局部温度明显增高 | 不留瘢痕 |
Ⅱ度深Ⅱ度 | 真皮深层 | 痛,损伤已达真皮深层,水疱较小,表皮和真皮层大部分凝固和坏死。将已分离的表皮揭去,可见基底微湿,色泽苍白上有红出血点,局部温度较低 | 可留下瘢痕 |
Ⅲ度 | 全层皮肤或者皮下组织、肌肉、骨骼 | 不痛,皮肤全层坏死,干燥如皮革样,不起水疱,蜡白或者焦黄,炭化,知觉丧失,脂肪层的大静脉全部坏死,局部温度低,发凉 | 需自体皮肤移植,有瘢痕或者畸形 |
B.8.2 电击伤
Ⅰ度:全身症状轻微,只有轻度心悸。触电肢体麻木,全身无力,如极短时间内脱离电源,稍休息可恢复正常。
Ⅱ度:触电肢体麻木,面色苍白,心跳、呼吸增快,甚至昏厥、意识丧失,但瞳孔不散大。对光反射存在。
Ⅲ度:呼吸浅而弱、不规则,甚至呼吸骤停。心律不齐,有室颤或者心搏骤停。
B.8.3 溺水
重度:落水后 3~4 分钟,神志昏迷,呼吸不规则,上腹部膨胀,心音减弱或者心跳、呼吸停止。
淹溺到死亡的时间一般为 5~6 分钟。
中度:落水后 1~2 分钟,神志模糊,呼吸不规则或者表浅,血压下降,心跳减慢,反射减弱。
轻度:刚落水片刻,神志清,血压升高,心率、呼吸增快。
B.8.4 挤压综合征
系人体肌肉丰富的四肢与躯干部位因长时间受压(例如暴力挤压)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局部循环障碍,结果引起肌肉缺血性坏死,出现肢体明显肿胀、肌红蛋白尿及高血钾等为特征的急性肾功能衰竭。
Ⅰ级:肌红蛋白尿试验阳性,肌酸磷酸激酶(CPK)增高,而无肾衰等周身反应者。
Ⅱ级:肌红蛋白尿试验阳性,肌酸磷酸激酶(CPK)明显升高,血肌酐和尿素氮增高,少尿,有明显血浆渗入组织间隙,致有效血容量丢失,出现低血压者。
Ⅲ级:肌红蛋白尿试验阳性,肌酸磷酸激酶(CPK)显著升高,少尿或者尿闭,休克,代谢性酸中毒以及高血钾者。
B.8.5 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
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ARDS)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发病的高危因素。
(2)急性起病,呼吸频率数和/或呼吸窘迫。
(3)低氧血症,PaO2/FiO2≤200mmHg。
(4)胸部 X 线检查两肺浸润影。
(5)肺毛细血管楔压(PCWP)≤18mmHg,或者临床上除外心源性肺水肿。
凡符合以上5项可诊断为ARDS。
表 B.7 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分度
临床分级 | 临床分级 | 临床分级 | 血气分析分级 | 血气分析分级 | |
程度 | 呼吸频率 | 临床表现 | X 线示 | 吸空气 | 吸纯氧15分钟后 |
轻度 | >35次/分 | 无发绀 | 无异常或者纹理增多,边缘模糊 | 氧分压<8.0kPa 二氧化碳分压<4.7kPa | 氧分压<46.7kPa Qs/Qt>10% |
中度 | >40次/分 | 发绀,肺部有异常体征 | 斑片状阴影或者呈磨玻璃样改变,可见支气管气相 | 氧分压<6.7kPa 二氧化碳分压<5.3kPa | 氧分压<20.0kPa Qs/Qt>20% |
重度 | 呼吸极度窘迫 | 发绀进行性加重,肺广泛湿罗音或者实变 | 双肺大部分密度普遍增高,支气管气相明显 | 氧分压<5.3kPa(40mmHg) 二氧化碳分压>6.0kPa | 氧分压<13.3kPa Qs/Qt>30% |
B.8.6 脂肪栓塞综合征
不完全型(或者称部分症候群型):伤者骨折后出现胸部疼痛,咳呛震痛,胸闷气急,痰中带血,神疲身软,面色无华,皮肤出现瘀血点,上肢无力伸举,脉多细涩。实验室检查有明显低氧血症,预后一般良好。
完全型(或者称典型症候群型):伤者创伤骨折后出现神志恍惚,严重呼吸困难,口唇紫绀,胸闷欲绝,脉细涩。本型初起表现为呼吸和心动过速、高热等非特异症状。此后出现呼吸窘迫、神志不清以至昏迷等神经系统症状,在眼结膜及肩、胸皮下可见散在瘀血点,实验室检查可见血色素降低,血小板减少,血沉增快以及出现低氧血症。肺部 X 线检查可见多变的进行性的肺部斑片状阴影改变和右心扩大。
B.8.7 休克分度
表 B.8 休克分度
程度 | 血压(收缩压)kPa | 脉搏(次/分) | 全身状况 |
轻度 | 12 ~ 13.3(90 ~ 100mmHg) | 90 ~ 100 | 尚好 |
中度 | 10 ~ 12(75 ~ 90mmHg) | 110 ~ 130 | 抑制、苍白、皮肤冷 |
重度 | <10(<75mmHg) | 120 ~ 160 | 明显抑制 |
垂 危 | 0 | 呼吸障碍、意识模糊 |
B.8.8 器质性阴茎勃起障碍、
重度:阴茎无勃起反应,阴茎硬度及周径均无改变。
中度:阴茎勃起时最大硬度>0,<40%,每次勃起持续时间<10 分钟。
轻度:阴茎勃起时最大硬度≥40%,<60%, 每次勃起持续时间<10 分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