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 Post published:2022年6月16日 Post category:司法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 (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关于走私、盗窃、损毁、倒卖或者非法转让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行为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 现予公告。 打赏赞微海报分享 Tags: 妨害文物管理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Read more articles Previous Post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 在下一篇文章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你可能也喜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2年6月14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非司法工作人员是否可以构成徇私枉法罪共犯问题的答复 2022年5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2023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