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调解书的行为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答复 Post published:2022年6月14日 Post category: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调解书的行为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答复 (法研〔2000〕117号 2000年12月14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否包括人民法院制作生效的调解书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判决、裁定”,不包括人民法院的调解书。对于行为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调解书的行为,不能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打赏赞微海报分享 Tags: 妨害司法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Read more articles Previous Post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在下一篇文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你可能也喜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缓刑犯在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否认定为累犯问题的批复 2022年5月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在绑架过程中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2022年5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2021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