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8:东盛航运有限公司(ORIENTAL PRIME SHIPPING CO.,LIMITED)与商行荣耀国际航运有限公司(HONG GLORY INTERNATIONAL SHIPPING COMPANY LIMITED)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
【基本案情】
申请人东盛公司与被申请人宏达公司,就双方之间的租船合同纠纷提交英国伦敦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作出后,东盛公司向上海海事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该仲裁裁决。宏达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作为注册在马绍尔群岛共和国的外国公司,在中国未设立主要办事机构,也无任何财产,中国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裁判结果】
上海海事法院审查认为,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国外海事仲裁裁决的,可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海事法院提出。宏达公司系注册在马绍尔群岛的离岸公司,但案涉租船确认书、仲裁裁决均记载其经营地在中国上海,且在案涉业务往来邮件中亦称宏达公司与其关联公司为同一家公司,而该关联公司办公地址与案涉租船确认书记载的宏达公司地址一致。综合上述证据确认中国上海系宏达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上海海事法院依法对案件具有管辖权,裁定驳回宏达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裁定。因案涉仲裁裁决不存在《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规定的拒绝承认和执行的情形,故上海海事法院裁定承认和执行该仲裁裁决。裁定作出后,宏达公司主动履行了裁决确定的义务。
【典型意义】
本案是海事法院准确适用《纽约公约》,支持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承认与执行的典型案例。该案注重国内法与国际公约的衔接,通过裁判明确了当外国离岸公司注册地、登记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时,应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作为住所地。本案审查中秉持公约“有利于裁决执行”的精神,通过对被申请人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准确认定,确定管辖权,为中外当事人提供平等的司法保护,并依据公约规定裁定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促使宏达公司主动履行裁决确定的义务。本案充分体现了我国法院依法行使管辖权,恪守国际公约义务,对仲裁领域国际司法协助机制的友好支持态度,有利于提升中国海事司法的影响力和公信力。
【一审案号】(2020)沪72协外认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