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中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台州海警局、浙江海警局行政处罚决定及复议决定案

案例3:中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台州海警局、浙江海警局行政处罚决定及复议决定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中洋公司雇佣拖轮将无动力无船名船号的船舶从舟山拖至台州三门,执法人员于6月19日查获该船。经台州海事局现场勘察,认定该船为“三无”船舶。台州海警局作出处罚决定,没收案涉“三无”船舶。中洋公司不服,向浙江海警局申请行政复议。浙江海警局作出复议决定,维持该处罚决定。中洋公司诉至宁波海事法院,请求判决撤销处罚决定及复议决定。

【裁判结果】

宁波海事法院审理认为,案涉罚没财物系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三无”船舶,并擅自出海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台州海警局作出没收中洋公司所有的“三无”船舶的处罚决定并未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一审判决驳回中洋公司的诉讼请求。中洋公司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三无”船舶长期脱离监管,对通航安全、人员安全、水域清洁管理、港口安全等造成严重危害,国家有关行政部门联合发文,要求对其坚决清理、取缔。本案为海事法院审理的海事行政案件,进一步明确了“三无”船舶的认定标准,为海上行政执法提供了重要参考,有利于促进行政执法尺度的统一;支持了海上执法机关的事实认定结论和行政处罚依据,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实现司法与行政执法的有效衔接。本案的裁判结果彰显了海事司法为依法开展海上执法活动,严厉打击“三无”船舶,维护海运秩序,保护海上人命、财产和生态环境安全,提供的有力支持和监督。

【一审案号】(2020)浙72行初1号

【二审案号】(2020)浙行终17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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