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陶某某不服上海市宝山区水务局、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及复议决定案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宝山海事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华青6766”运砂船无合法运砂单据,涉嫌在长江河道上海段水域内实施违法采砂作业。宝山区水务局对陶某某作出处罚决定,认定其在长江河道上海段吴淞口10号锚地北侧水域组织运砂船实施违法采砂行为,依据《长江保护法》对其作出罚款50万元并没收江砂及运砂船舶。陶某某提起行政复议,宝山区政府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陶某某诉至上海海事法院,请求判决撤销处罚决定及复议决定。
【裁判结果】
上海海事法院审理认为,陶某某的装运行为客观上已符合《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所指的与非法采砂船舶共同实施非法采砂行为的构成要件。宝山区水务局系基于涉案非法采砂的货值,参照长江委制定的细化裁量标准,在《长江保护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处罚幅度内确定处罚金额,处罚裁量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陶某某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系2021年3月1日《长江保护法》实施后,全国首例涉长江大保护非法采砂海事行政处罚案件。为严厉惩治长江流域日益猖獗的非法采砂行为,《长江保护法》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大幅提高罚款金额,没收违法活动船舶更是对运砂船舶经营人的精准打击。人民法院从严格保护长江流域生态安全的立法目的与最高准则出发,准确适用《长江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让《长江保护法》这一剂对症猛药真正发挥疗效;维护了行政机关对破坏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严厉制裁,发挥了海事司法对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作用,为推进长江流域绿色、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实现长江大保护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审案号】(2021)沪72行初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