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问题的答复 Post published:2022年6月5日 Post category: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问题的答复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你院《关于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请示》(辽检发研字[1999]3号)收悉。经研究,并根据高检院领导的批示,答复如下: 对于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适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打赏赞微海报分享 Tags: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扰乱公共秩序罪 Read more articles Previous Post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 在下一篇文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又向索还钱财的受骗者施以暴力或暴力威胁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你可能也喜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3年8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2021年1月10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2022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