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 Post published:2022年5月26日 Post category: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0〕19号 (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1次会议通过 2000年7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2000年7月19日起施行) 为了正确适用刑法,现就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解释如下: 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打赏赞微海报分享 Tags: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Read more articles Previous Post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在下一篇文章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 你可能也喜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2年5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1年1月29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地质工程勘测院和其他履行勘测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能否成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有关犯罪主体的批复 2022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