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变造、倒卖变造邮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Post published:2022年5月25日 Post category: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变造、倒卖变造邮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0〕41号 (200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9次会议通过 2000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2000年12月9日起施行) 为了正确适用刑法,现对审理变造、倒卖变造邮票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解释如下: 对变造或者倒卖变造的邮票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打赏赞微海报分享 Tags: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 Read more articles Previous Post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在下一篇文章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法经营国际或港澳台地区电信业务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你可能也喜欢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1年1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2021年1月5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 2021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