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 Post published:2022年5月20日 Post category:司法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公司法修改后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对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认缴登记制的公司的适用范围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 现予公告。 打赏赞微海报分享 Tags: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 Read more articles Previous Post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海关总署 公安部 中国海警局关于打击粤港澳海上跨境走私犯罪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在下一篇文章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犯罪追溯期限等问题的答复 你可能也喜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2022年5月23日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 2021年9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22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