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如何认定问题的答复 Post published:2022年5月12日 Post category: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如何认定问题的答复 2004年11月22日 法研[2004]136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浙[2004]194号《关于对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如何认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对于行为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的损失计算至侦查机关立案之时。立案以后,判决宣告以前追回的损失,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打赏赞微海报分享 Tags: 渎职罪 Read more articles Previous Post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非司法工作人员是否可以构成徇私枉法罪共犯问题的答复 在下一篇文章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犯罪追溯期限等问题的答复 你可能也喜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决定 2022年4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 2021年1月5日 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2021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