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非司法工作人员是否可以构成徇私枉法罪共犯问题的答复 Post published:2022年5月12日 Post category: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非司法工作人员是否可以构成徇私枉法罪共犯问题的答复 [2003]高检研发第11号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你院《关于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可以构成徇私枉法罪共犯问题的请示》(赣检发研字[2002]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非司法工作人员与司法工作人员勾结,共同实施徇私枉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徇私枉法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打赏赞微海报分享 Tags: 渎职罪 Read more articles Previous Post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对海事局工作人员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在下一篇文章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如何认定问题的答复 你可能也喜欢 《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2022年5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2021年1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2022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