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的发明创造能否按照重大立功表现作为对其漏罪审判时的量刑情节问题的答复 Post published:2022年5月5日 Post category: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的发明创造能否按照重大立功表现作为对其漏罪审判时的量刑情节问题的答复 (法研[2011]79号 2011年6月14日)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0)青刑终字第62号《关于被告人在刑罚执行期间的发明创造能否按照重大立功表现作为对其漏罪审判时的量刑情节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罪犯在服刑期间的发明创造构成立功或者重大立功的,可以作为依法减刑的条件予以考虑,但不能作为追诉漏罪的法定量刑情节考虑。 打赏赞(1)微海报分享 Read more articles Previous Post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在下一篇文章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跨省异地执行刑罚的黑恶势力罪犯坦白检举构成自首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 你可能也喜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2021年1月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2021年1月5日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 2021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