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企业犯罪后被合并应当如何追究刑事责任问题的答复 Post published:2022年5月4日 Post category: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企业犯罪后被合并应当如何追究刑事责任问题的答复 (1998年11月18日) 人民检察院起诉时该犯罪企业已被合并到一个新企业的,仍应依法追究原犯罪企业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的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审判时,对被告单位应列原犯罪企业名称,但注明已被并入新的企业,对被告单位所判处的罚金数额以其并入新的企业的财产及收益为限。 打赏赞(1)微海报分享 Read more articles Previous Post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 在下一篇文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你可能也喜欢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伪造、变造、买卖政府设立的临时性机构的公文、证件、印章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2022年6月5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2年5月29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非司法工作人员是否可以构成徇私枉法罪共犯问题的答复 2022年5月12日